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现行法律缺陷困扰检警关系
我国首次从人权保障角度开展检警关系调查
李丽 许永俊

  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怎么样?近日,北京市300名从事起诉和批捕的检察官及296名从事法制、预审和侦查工作的警察通过调查问卷回答了这个问题,60.9%的检察官和50.7%的警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如有关规定不合理、存在缺陷等)”是造成现行检警关系不够顺畅的最主要原因。
  这项调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联合完成,是我国首次针对检察官和警察两大群体从人权保障角度开展的调查。调查问卷聘请专业人员根据检警职权的不同设计了两个版本——“检警关系访谈问卷”和“警检关系访谈问卷”,考察了检警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工作压力过大困扰检警双方
  调查课题组发现,虽然绝大多数检察官和警察都能理性认识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剥夺律师辩护权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检察官和警察既是执法者,同时也可能是侵权主体,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人权保障观念的缺乏、工作压力过大、考核指标不合理、执法者个体素质较低以及侦查活动的现实需求。
  其中,工作压力过大成为困扰警察、检察官的大问题,在他们看来,“工作压力过大、考核指标不合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接受调查者中,约70%的人认为考核指标偏重于打击犯罪,是导致实践中非法取证的原因之一。
  课题组认为,在压力之下片面追求刑事诉讼的效率,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忽视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除需检警个体积极调适之外,检警两大机关也应有相应的引导和解决措施。97.7%的检察官和90.9%的警察均认为“公安机关要合理利用复议、复核权,避免因受考核指标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滥用复议、复核的权利”。因此,“检警内部工作的考核指标急需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建议建立联席协商会议制度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基本的检警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逮捕、侦查活动的监督却难以落到实处。
  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为例,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引导侦查取证”,旨在加强侦查、批捕和起诉工作的衔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但34.2%的检察官和24.6%的警察认为,这是检警关系不太顺畅的主要原因之一:58.6%的检察官最不满意警察“侦查取证不到位”,而“检察官引导侦查过于理论化”让警察最不满意,比例达70.9%。为此,90%以上的检察官和警察都认为可以“建立定期联席协商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具体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疑难个案进行讨论交流,达成共识,建立良好、合理的检警关系。”

  法律规定不合理是主要原因
  调查表明,60.9%的检察官和50.7%的警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如有关规定不合理、存在缺陷等)”是造成现行检警关系不够顺畅的最主要的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往往是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书,这对公安机关的实际约束力不强。一旦有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相关的惩罚性措施以及救济途径也不够明确。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加强责任追究,检察官和警察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刑事诉讼法中应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以落实法律监督实效。
  大部分检察官和警察都赞成通过立法限制警察对案件的擅自处理权,如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将掌握的所有犯罪线索侦查完毕后,必须把有关材料副本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以解决目前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追和以罚代刑等问题。